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受賄洗黑錢等10罪成 中院改判囚8年

2024年07月04日 21:0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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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投資促進局前主席張祖榮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成。
就貿易投資促進局前主席張祖榮涉貪案,澳門中級法院經重審,張祖榮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的三項濫用職權罪,罪名不成立;其餘數罪並罰,合共判處8年實際徒刑;並命令初級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重審部分原審判決書內不予認定的事實。
中級法院作出的合議庭裁判中,命令初級法院根據重審結果和已經證實的指控事實,重新對案件中涉及嫌犯張祖榮、吳國壽、張倩雯、曾春梅、陳宏鑫被指控涉及行賄罪、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濫用職權罪及清洗黑錢罪的部分作出裁決。
張祖榮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的4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3年3個月徒刑;以直接共犯、既遂及連續犯方式觸犯的1項清洗黑錢罪,判處2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的兩項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2年徒刑;於本案另被判處的3項資料不正確罪,每項被判處7個月徒刑。上述數罪並罰,合共判處8年實際徒刑。
同案嫌犯吳國壽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的4項行賄罪,每項判處2年徒刑;以共犯及連續犯方式觸犯的1項清洗黑錢罪,判處3年3個月徒刑;以共犯方式觸犯的兩項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3年3個月徒刑;於本案另觸犯1項犯罪集團罪而被判處6年6個月徒刑,以及23項偽造文件罪而每項被判處3年3個月徒刑。上述數罪並罰,合共判處20年實際徒刑。另將吳國壽該案的犯罪與另一案的犯罪作數罪並罰,合共判處24年實際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