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等6名初選案被告求情 代表大狀稱黃應歸類「積極參加」

2024年07月05日 10:58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黃之鋒(圖)在法庭保釋期間干犯本案。
參與2020年立法會初選的47名泛民人士,涉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而遭起訴,被指是始作俑者的戴耀廷等共31名被告認罪,14人經審訊後被定罪。45名罪成被告當中,6名九龍東初選參選人,今(5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求情。黃之鋒代表大狀承認,黃是在保釋期間犯案,也曾提及國際游說,但強調他無參與組織初選,應歸類為「積極參加」。
今日展開求情的,是參加九龍東初選的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和施德來。上述被告中,只有施德來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其餘5人均認罪。國安法第22條列明,各被告犯罪嚴重程度可分為3級,屬「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囚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可判囚3至10年,而「其他參加」者可判囚3年以下或拘役、管制等禁閉式刑罰。
黃之鋒代表大律師李國威陳詞時承認,黃之鋒曾經請求外國支持,及到美國進行游說,但強調今次串謀計劃屬本土,沒有指控指牽涉勾結外國勢力元素,認為國安法第30條並不適用於本案。根據該條文,「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20條、第22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李續表示,黃之鋒認罪是最大求情因素。雖然黃之鋒有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但黃沒有組織初選,也沒有提供協助,他只是一個參加者,應歸類為「積極參加」者,至於量刑起點,則留待法庭定奪。庭上提到,黃之鋒因在2019年6月21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在2020年11月認罪後還押,最終判囚13.5月。換言之,他是在法庭保釋期間干犯本案。
案件編號:HCCC 69,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