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屋居民虛假申報入息和資產 房屋署已收回其中一單位

2024年07月09日 17:44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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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已於上月收回其中1個公屋單位,並正跟進處理其餘個案。
4名公屋居民分別因在申報入息和資產及申請購買居屋單位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已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同被判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分別罰款5,000或1萬港元。房屋署已於上月收回其中1個公屋單位,並正跟進處理其餘個案。
第一宗個案涉及一名居住於順利邨的公屋居民,在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及於2023年填寫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申請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1個位於中西區的住宅物業。個案二涉一名居住於彩德邨的公屋居民,在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其二人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即196萬港元。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鴨脷洲的工廈物業之一半業權,估值約620萬港元,因此已超逾上述資產限額。
個案三及四分別涉一名居住於厚德邨的公屋居民及一名居住於平田邨的公屋居民,他們皆在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他們案發時分別在將軍澳區及屯門區擁有住宅物業。
個案一的公屋居民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在申請居屋時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分別違反《房屋條例》第26(1)(a)條及第26(2)條而被檢控。個案二至四的公屋居民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