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續審 成員供稱不同意示威時用槍對付執法人員

2024年07月10日 16:04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今(10日)高等法院續審。其中一名被告自辯說,「屠龍小隊」成員間,從沒視黃振強為隊長,也沒同意過示威時用槍對付執法人員。
李家田今日繼續自辯。李說,他在與執法人員所作的錄影會面中,部分答案屬事實,部分應執法人員要求,其餘則是他自行虛構。就着與本案認罪被告黃振強的關係,李稱,他知道黃振強有金主,自2019年9月左右開始,他有問黃振強「攞錢」,由10月至11月間,對方給予他約5,000港元。由於他知悉黃振強有金主,因此沒有問黃資金來源。李續供稱,從沒有人視黃振強為「屠龍小隊」隊長,他不知道黃振強在2019年12月8日行動後要「走佬」。李強調,「屠龍小隊」成員間,沒同意過示威時,用槍對付執法人員。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