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续审 成员供称不同意示威时用枪对付执法人员

2024年07月10日 16:04
东网电视
更多新闻短片
2019年“屠龙小队”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装置、管有手枪及串谋谋杀执法人员,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谋引爆订明目标罪,违反《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该罪作出检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终身监禁。涉案6男一女不认罪,案件今(10日)高等法院续审。其中一名被告自辩说,“屠龙小队”成员间,从没视黄振强为队长,也没同意过示威时用枪对付执法人员。
李家田今日继续自辩。李说,他在与执法人员所作的录影会面中,部分答案属事实,部分应执法人员要求,其馀则是他自行虚构。就着与本案认罪被告黄振强的关系,李称,他知道黄振强有金主,自2019年9月左右开始,他有问黄振强“攞钱”,由10月至11月间,对方给予他约5,000港元。由于他知悉黄振强有金主,因此没有问黄资金来源。李续供称,从没有人视黄振强为“屠龙小队”队长,他不知道黄振强在2019年12月8日行动后要“走佬”。李强调,“屠龙小队”成员间,没同意过示威时,用枪对付执法人员。
7名不认罪被告分别是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赖振邦、许湛荣及女被告刘佩凝,年龄介乎20至29岁。首6名被告同被控《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下的“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及属交替控罪的“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谋谋杀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刘佩凝则另被控“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案件编号:HCCC 164/2022、HCCC 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