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共同業主僭建不遵從清拆令 判囚6周獲緩刑

2024年07月26日 11:2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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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再次檢控涉事兩名共同業主。
兩名共同業主2018年被屋宇署提出檢控,遭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共逾1.7萬港元。由於兩人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本月1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聆訊時,確認有關僭建物屬出租物業,並且沒有意願履行清拆令,最終被法庭定罪,各被判監六周,緩刑18個月,以及罰款逾1.75萬港元。
有關個案涉及旺角基隆街一幢綜合用途樓宇天台上的一個搭建物,面積約40平方米。該天台由兩名業主共同擁有,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