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張銘裕大狀陳詞指 兩從犯證人證供不可靠

2024年08月08日 12:38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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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今(8日)在高院續審。辯方結案陳詞時表示,兩名從犯證人證供不可靠,特別提到其中一人的父親是警察,謂「有冇包庇我唔知」。
代表被告張銘裕的大律師今日陳詞時指,從犯證人彭軍壕一直沒有交出電話密碼,質疑他既然已為控方作證,卻似乎「有啲嘢唔可以講畀人知」,又謂彭軍壕的父親是警察,坦言「有冇包庇我唔知,唔想講」,但認為他不是可靠的證人。至於同為從犯證人、被控方視作「屠龍小隊」隊長的認罪被告黃振強,大律師形容他獨斷獨行,不理成員意欲,隱瞞許多事情。陪審團同樣不應該依賴其供詞。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