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法官提醒陪審團 被告未被起訴行為只可作背景考慮

2024年08月21日 16:44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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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警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今(21日)在高院續審。法官繼續引導陪審團,並就涉及被告李家田的指控作引導。法官指證據提及有關被告的未被起訴行為如暴動,只可以視作本案背景考慮,不能以此判斷被告有犯罪傾向參與串謀。
法官總結有關控方針對被告李家田的證據,指控方多次質疑李家田以往在示威時的行為,質疑李在「屠龍小隊」中不只是「行行企企」的角色。法官指若陪審員認為李有作出衝擊警察、參與暴動縱火等未被起訴的行為,只可用以考慮本案事件背景,但不可因而判斷李就本案有犯罪傾向。法官又指如不相信李曾參與暴動等,則毋須考慮與本案無關的事。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