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物業已出租呃逾800萬按揭貸款 買家認罪押後至11.20判刑

2024年10月17日 16:5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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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審理。
廉政公署調查貪污時揭發一名物業買家涉嫌瞞報物業已出租,以誘使銀行不向她追討須符合自住規定而獲批的八成按揭貸款,涉款逾800萬港元。廉署早前落案起訴她兩項欺詐罪,被告今日(17日)於區院承認所有控罪,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任職保險代理的女被告黃顯寧(49歲),被控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同案另一被告,即其兒子劉匡哲(24歲),早前被控一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指引,銀行須遵守自住物業按揭貸款的按揭成數上限規定。案發時,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信銀國際)有參與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按證保險公司)的按揭保險計劃,可為800萬至1,000萬港元的自住物業提供最高8成按揭貸款。
案情指,被告於2020年2月底,為身處海外的兒子劉匡哲以998萬港元購入何文田一個私人住宅物業。數日後,她按上述計劃向信銀國際申請8成按揭貸款,並申報該物業將由她及兒子自住。被告在按揭貸款申請表上簽署聲明,如該物業日後不再由她或兒子自住,她有責任即時通知信銀國際。該銀行於2020年6月底批准有關申請,並向被告批出一筆逾800萬港元貸款。
廉署調查貪污投訴後發現,被告於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間,先後以月租19,000港元及20,500港元將該物業分別租予兩名租戶,但從沒有通知信銀國際該物業已改變用途。信銀國際於2021年12月亦曾致函要求被告及其兒子確認物業是否繼續由他們自住,二人當時回覆確認為自住用途。若信銀國際得悉該物業是作租住用途,會要求被告償還部分或全部按揭貸款,或向她施加上調利率等其他條件。
案件編號:DCCC 1021/2023,DCCC 19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