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591万人民币 淄博市公安局前副局长判囚11年半
2024年11月01日 20:10
东网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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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京义(中)因受贿判囚。
山东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周四(10月31日)对淄博市公安局前党委委员、副局长张京义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165万港元),追缴其扣押、查封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去年11月,张京义利用担任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桓台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桓台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淄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职务晋升等方面牟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共折合约1,591万元(约1,759万港元)。
法院认为,张京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他到案后,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法院认为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