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6843萬人民幣 國開行前副行長周清玉判囚15年
2024年11月06日 11:0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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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清玉(中)罪名成立獲刑。
國家開發銀行前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周二(5日)由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囚14年,罰款5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546萬港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囚3年,罰款20萬元(約22萬港元)。法院決定執行刑期15年和罰款520萬元(約568萬港元),追繳其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周清玉2013年至去年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承攬、企業經營、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約6,743萬元(約7,372萬港元)。他離職後,前年10月至去年3月利用原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100萬元(約109萬港元)。
法院認為,周清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亦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鑑於他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