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配偶申公營房屋案 終院駁回港府及房委會上訴
2024年11月26日 10:08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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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屋和居屋政策當中,不承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另外有關遺產繼承的法例亦不承認同性婚姻關係。有男同志早前不滿上述政策,並向高院原訟庭提出司法覆核。原訟庭裁定上述政策均屬歧視和違憲。政府一方就上述共3案均提出上訴,但遭上訴庭駁回。政府再上訴至終院,終院上月開庭後,今(26日)頒判詞,5名法官一致駁回政府就3案的上訴,裁定房委會政策不相稱及不合理,又認為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超越了純粹同居的關係,與異性夫婦屬可比對象,律政司就差別對待所提出之合法目的並不成立。
上訴人分別是房委會及律政司。首案答辯人為男同志Nick Infinger,他於2018年在加拿大與丈夫結婚,返港後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在符合入息資格下,他和丈夫被房委會以不符「夫婦」定義而拒絕申請;次案答辯人是李奕豪,他與已故的吳翰林於2017年在英國結婚後,以綠表資格購入居屋單位,但獲房委會告知同性配偶不能視為「家庭成員」加入為住客;第3案答辯人同樣為李奕豪,他在吳過身後獲告知,《遺產條例》下「有效婚姻」只涵蓋異性伴侶,同性婚姻不受條例保障。Nick Infinger今日有到庭取判詞。他形容是次裁決「都係畀自己一個交代」,希望香港可以變得更公平。
就公屋和居屋政策,終院判詞指,異性夫婦從來沒有單獨享有申請公屋及居屋的權利。他們的申請權利並非是專有的,他們的申請與其他符合資格的家庭關係的申請均在同一隊伍中輪候。《基本法》雖然規定唯有異性伴侶方享有受憲法保障的婚姻權利,並因而獲得婚姻的法律地位,但這並不代表房委會的有關政策免受平等條文的審視。房委會本身的政策並沒有因異性夫婦是否已經生育或計劃生育,或是否有生育能力而加以區別對待;而該等政策亦接受並不涉及生育的家庭關係的申請。終院最終裁定房委會政策不相稱及不合理,一致駁回房委會的上訴。
就遺產繼承一案,終院認為,在海外締結且有效的同性婚姻超越了純粹同居的關係。由於在海外締結且有效的同性婚姻是法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具有公眾性和排他性,與異性婚姻無異,故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均具有同等密切的關係,裁定海外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婦屬合適的比較對象。終院指,「有效婚姻」一詞並無一致的定義,而《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立法目的均與其他婚姻法例有別。終院裁定,律政司就差別對待所提出之合法目的並不成立,不能用作支持將海外同性婚姻的尚存配偶,排除於配偶所享有的法定權利之外的理據,最後一致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案件編號:FACV 2-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