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遭解僱涉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法庭令僱主賠14.3萬元連利息訟費

2024年11月28日 13:42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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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院法官早前在被告方沒有提出抗辯下裁定原告勝訴。
一名前鋼琴教室公司女客戶服務主任,在試用期間,疑因向公司申請兩次病假而遭無理解僱。該客戶服務主任由平等機會委員會代表,向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指僱主涉嫌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賠償10.8萬港元。區院法官梁國安早前在被告方沒有提出抗辯下裁定原告勝訴,今(28日)下令僱主方賠償14.3萬港元連利息及訟費。梁官斥責被告方從無向申索人道歉,亦未曾存檔抗辯書,令原告需重溫不愉快事件,猶如「在她傷口上灑鹽」甚至是「惡意地利用司法程序」。
申索人為陳詠琴,答辯人為第一流行鋼琴教室有限公司。據入稟狀指,2022年5月起,申索人獲聘用為客戶服務主任,在沙田分店工作,試用期約3個月。同年7月23日,申索人因呼吸困難求醫,及後被診斷有甲狀腺機能亢進症,7月26日至29日放病假,期間上司曾向她指,沙田分店「總要有個人」、「好難無限期等你好返」。
入稟狀續指,同年7月29日,申索人表示需額外多幾天病假,上司在8月2日告知她,公司決定解僱她。申索人指,申索人相信公司是基於她的殘疾及相關病假而把她解僱,對她作出殘疾歧視,違反《殘疾歧視條例》。遂要求答辯人書面道歉,以及賠償10.8萬港元。
案件編號:DCEO 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