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病假遭解雇涉违反残疾歧视条例 法庭令雇主赔14.3万元连利息讼费
2024年11月28日 13:42
东网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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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院法官早前在被告方没有提出抗辩下裁定原告胜诉。
一名前钢琴教室公司女客户服务主任,在试用期间,疑因向公司申请两次病假而遭无理解雇。该客户服务主任由平等机会委员会代表,向区域法院提出法律诉讼,指雇主涉嫌违反《残疾歧视条例》,要求赔偿10.8万港元。区院法官梁国安早前在被告方没有提出抗辩下裁定原告胜诉,今(28日)下令雇主方赔偿14.3万港元连利息及讼费。梁官斥责被告方从无向申索人道歉,亦未曾存档抗辩书,令原告需重温不愉快事件,犹如“在她伤口上洒盐”甚至是“恶意地利用司法程序”。
申索人为陈咏琴,答辩人为第一流行钢琴教室有限公司。据入禀状指,2022年5月起,申索人获聘用为客户服务主任,在沙田分店工作,试用期约3个月。同年7月23日,申索人因呼吸困难求医,及后被诊断有甲状腺机能亢进症,7月26日至29日放病假,期间上司曾向她指,沙田分店“总要有个人”、“好难无限期等你好返”。
入禀状续指,同年7月29日,申索人表示需额外多几天病假,上司在8月2日告知她,公司决定解雇她。申索人指,申索人相信公司是基于她的残疾及相关病假而把她解雇,对她作出残疾歧视,违反《残疾歧视条例》。遂要求答辩人书面道歉,以及赔偿10.8万港元。
案件编号:DCEO 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