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關鍵基礎設施草案下周三交立會 最高罰款500萬

2024年12月04日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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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鍵基礎設施 (電腦系統) 條例草案》本周五刊憲。
《保護關鍵基礎設施 (電腦系統) 條例草案》本周五刊憲,並於下星期三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該草案要求「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採取適當措施保護電腦系統,避免因網絡攻擊導致必要服務受到干擾或破壞,罰則只包含罰款,最高罰款額為50萬至500萬港元不等,如屬持續罪行,每日額外罰款最高5萬至10萬港元不等。
根據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條例草案涵蓋兩大類基礎設施,包括在香港持續提供必要服務的基礎設施,如能源、資訊科技、銀行和金融服務、電訊和廣播服務、交通等。另一類是維持社會和經濟活動的基礎設施,例如大型體育及表演場地、主要科技園等。
條例草案不適用政府,而由於關鍵基礎設施大多由機機構營運,經參考外國做法,草案採取「機構為本」方式,即以負責營運每個關鍵基礎設施的機構為一個單位。當局在考慮是否指定某電腦系統為「關鍵電腦系統」時,會考慮不同因素,例如該電腦系統就某關鍵基礎設施核心功能所擔任的角色等。
草案列出「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責任,包括必須在香港持續設有辦事處;如電腦系統有重大變化,必須通知當局;至少每年做一次電腦系統安全風險評估、至少每兩年做一次獨立電腦系統安全審核,並向政府提交報告,以及參與當局安排的安全演習等。如涉及「關鍵電腦系統」的電腦系統安全事故,已干擾或相當可能干擾關鍵基礎設施的核心功能,相關營運者必須在得悉事故後的12小時內作出通報。如屬其他事故,要在48小時內通報。
罰則只包含罰款,最高罰款額為50萬至500萬港元不等,如屬持續罪行,每日額外罰款最高5萬至10萬港元不等。不遵從條例草案下的責任和規定所引致的罪行和罰則,只會在機構層面施加於「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不會在個人層面針對營運者的員工。
當局會設有專責辦公室,負責推行法定制度,並由行政長官委任的一名專員帶領,監察相關營運者遵從法定責任。
草案訂明上訴機制,若營運者不同意專員或當局指示,可提出上訴。 8個受規管界別包括能源、資訊科技、銀行和金融服務、醫護服務,及電訊和廣播服務等,另外維持關鍵社會和經濟活動的基礎設施,例如大型體育及表演場地、主要科技園等,同樣受規管。條例草案不適用於政府,但政策局和部門須嚴格遵守《保安規例》及《政府資訊科技保安政策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