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海港條例修訂草案明刊憲 冀簡化小型填海工程

2024年12月05日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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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海港條例》修訂後會簡化在維港小規模填海工程的機制。
政府將於明日(6日)刊憲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簡化在維多利亞港進行小規模填海工程的機制,包括非永久填海工程,亦訂明更清晰機制規管維港填海工程,尤其是大型填海工程。發展局表示修訂條例有助保護維港之餘,亦能「拆牆鬆綁」給予更大的靈活性,便利促進改善海濱,供市民享用和加強海港功能的工作。《2024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將於下周三(11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局方期望條例盡早獲得通過和實施,從而令政府改善海港。
發展局提到,現行《條例》訂有在維港範圍內「不准填海推定」,但無列出任何具體機制裁定項目是否滿足「凌駕性公眾需要」,難以推翻該推定,變相一刀切適用於所有海港填海工程,不利填海以改善維港為目的的工程。但隨着維港兩岸的海濱長廊逐漸成形,社會普遍期望在海濱有更好的設施和體驗,局方認為修訂《條例》有助滿足社會的期望。
《條例草案》中的建議修訂分兩大方向,其中為改善海濱而擬於維港進行的小規模填海工程,例如建造面積不超過0.8公頃的碼頭、觀景台、防波堤等,只需獲財政司司長批予豁免不受推定規限。至於非永久填海工程,填海面積不可超過3公頃,時期亦不可超過7年,才能豁免不受推定規限。財政司司長考慮批予豁免時,須信納有關填海工程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包括能帶來公眾裨益及對維港造成有限影響。
而其他不獲批的填海計劃,則繼續受現行嚴謹的推定規限,須經過修例後訂明的法定程序,確定是否符合足以推翻推定的「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以提升明確性和透明度。新修訂擬把過往法院判決中考慮的3個因素訂明於條文內,例如填海有否凌駕性公眾需要及其迫切性;填海有否合理的替代方案;以及填海範圍不超逾該項凌駕性公眾需要所要求的最低限度。
擬議的新機制下,項目倡議人須就填海是否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擬備報告鋪陳理據,而該報告須公開並供公眾在60日期間提出意見,並須按指定期限,將該報告及所收集的意見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裁斷是否推翻有關推定。
發展局續指,於去年3月和今年6月兩度徵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及海濱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並在去年進行了為期5個月的公眾參與活動,建議大致獲跨黨派、相關委員會大部分委員及公眾支持。局方重申,政府早前已表明並無計劃在維港內進行大規模填海工程以造地作房屋、商業或工業發展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