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許囚犯獄中用電話 懲教助理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

2024年12月17日 15:58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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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懲教助理楊敬倫(圖)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
2名懲教署人員涉嫌串謀他人,以縱容一名囚犯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及為該名囚犯將未經授權的香煙帶進監獄。廉政公署經調查後,共拘捕5名男子,控以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等罪。其中一名懲教人員及2名曾在囚人士不認罪,案件經開審後,區院法官謝沈智慧今(17日)裁定3人面對的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並把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4日,以聽取3人的求情。另外,法官又批評有懲教署職員作供期間,曾透過其他同袍及自行與廉署案件主管聯絡談及證供,直指令人髮指及極不恰當。
本案共涉及5名被告,分別為楊敬倫(45歲、一級懲教助理)、李浩維(28歲、二級懲教助理)、王帝俊(前稱劉燕俊、30歲)、張銳明(37歲)及林翰祺(25歲)。楊及王被控於2020年7月16日至10月23日,串謀使楊在履行公職期間,無合理辯解而縱容王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機,及協助王改善電話儲值卡信號接收情況。2人最終被裁定該項控罪罪成。
李、王、張及林另涉串謀使李在履行公職期間,無合理辯解而縱容王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機,及為王將香煙帶進塘福懲教所,王及張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李和林則於早前認罪,分別判監7個月及6個月。王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控他於同年8月18日至20日,在塘福懲教所與另一名在囚人士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當懲教署調查違反《監獄規則》的博彩活動時,由該在囚人士代王表示自己是該博彩活動的參與者;及在懲教署的紀律程序中,承認參與博彩活動的參與者。王就該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官裁決指,相信大部分證人的證供,而就王使用手機一事,法官認為楊不但知情且沒有將事件報告上司,又協助王跟進手機信號有問題一事,屬行為失當。至於就帶香煙進懲教所一事,法官指張當時雖然並不在懲教所服刑,但從相關訊息可見張知道王在獄中有手機且有協助把香煙帶到懲教所給王。不過就妨礙司法公正一事,法官不信立控罪所指的在囚人士之證供,雖然事後王確曾給該人士2,000港元,但未能證明與該人士替王頂罪相關。
案件編號:DCCC 29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