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一業主不遵從清拆令 罰款逾5.8萬元
2024年12月27日 11:32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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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業主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
上水新成路一幢大廈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17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5.8萬港元,當中逾4.8萬港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案涉及上水新成路一幢大廈住宅單位天台上的僭建物,面積約40平方米。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最終被定罪及罰款。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