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经理涉又一城抢犯罪脱 律政司上诉遭拒

2024年12月31日 13:16
东网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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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韦颖恒被判全部罪名不成立。
2019年11月10日九龙塘又一城发生冲突,警员制服2名男女后被包围,有人疑袭警企图“抢犯”。涉嫌“抢犯”的一名男子遭控以4项袭警及一项协助、教唆、怂使或促使他人从合理羁押下逃离罪,他受审后获判无罪,同月离港,一直没回来。律政司不服裁决提上诉,上诉庭早前驳回上诉,今日(31日)颁判词解释原因。判词指,警员只把上诉文件留置在两个地址的木门和铁闸之间,没有挂号邮递,不认为已妥为送达。惟上诉庭明言,若上诉能够展开,相当可能裁定原审裁决是有悖常理,须予干预。
被起诉时35岁的答辩人韦颖恒,报称餐厅经理,被控于20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层袭击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A、B、C及D,并于同日同地,协助、教唆、怂使或促使一名女童逃离警员的羁押。区院暂委法官许肇强在2022年4月21日裁决,认为控方没法反驳答辩人的不在场证供,加上闭路电视片段镜头太远、像数太低,受袭警员的证供不够可靠,因此裁定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同月27日,律政司向原审法官申请案件呈述上诉,3日后答辩人离港。上诉庭今年9月开庭后,即时驳回上诉。
上诉庭在判词中指,律政司申请本上诉在答辩人缺席下进行,而上诉文件是否妥为送达是关键,因为如果文件送达有欠妥善,案件呈述上诉便不能展开。据判词指,执法部门知悉而又和答辩人有关的地点包括答辩人被捕后,报称与母亲同住的牛头角下邨地址;答辩人报称位于观塘兴业街的工作地点。上诉庭认为,观塘兴业街只是答辩人单方面报称的工作地点,而答辩人的住址资料模糊不清。
对于律政司指,警员把签署后的案件呈述文件留置在两个地址的木门和铁闸之间,实际上是完成了条例的要求,而且做法在当时的环境之下已属最为稳妥;上诉庭不同意,认为条例提及的挂号邮递,同时适用于对惩教署署长和对答辩人居住或办公地址的送达。条例关键是要先弄清楚答辩人的地址,然后再按著条文走毕所有流程。律政司没有这样做,即没有尽其所能妥善送达文件。综合考虑,上诉庭不认为律政司已根据相关法例把上诉文件妥为送达,律政司不能展开这次上诉。
案件编号:CACC9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