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11項蓄意逃稅囚9個月 寇鴻萍不服上訴 高院維持原判
2025年01月07日 16:48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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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鴻萍就逃稅案上訴,高院維持原判。
投身保險業、1982年港姐季軍寇鴻萍,2009年至2017年期間涉於報稅表填寫虛假資料,遭稅務局票控11項蓄意意圖逃稅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成,2022年被判入獄9個月。已服刑完畢的寇鴻萍不服定罪提上訴,經早前開庭後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今(7日)頒下判詞維持原判。姚官指原審裁判官並無錯誤考慮涉案罪行元素,且是考慮了寇在簽署聲明時的意圖,並認同她是清楚知道報稅表的內容並不正確。
現年62歲的上訴人寇鴻萍,被控於2009年至2017年期間,5次在提交課稅年度報稅表時,虛假聲稱父親寇賡發與她連續全年同住,而無付出十足費用;及在2010至2012年期間,3次在個別人士及連同的梁寇鴻萍公司損益帳上聲稱,辦公室助理支出為每年28.8萬港元;及在2012年,3次在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上聲稱,僱員孫永斌及鍾永慧在該些年度內,每年分別獲9.6萬港元薪金。被告在涉案8個課稅年度虛報的支出及免稅額總額達77萬港元,逃繳稅款總額86,849港元。
上訴方指裁判官考慮了錯誤的涉案罪行元素,即錯誤考慮了上訴人在簽署簽明後甚或是提交報稅表時的意圖。但法官指裁判官曾指明有關上訴人在報稅表及損益表上簽署時,無合理理由相信屬實,故所關注的明顯是簽署時的情況。另外上訴方又指裁判官考慮上訴人是否無合理理由相信陳述書屬實時,把舉證責任推予她。但法官認為裁判官是實實在在地考慮了所有環境證供,且是直接指出上訴人必然知道報稅表內容屬虛假,沒有指上訴人未能證明她有合理理由相信其陳述屬實。法官認為裁判官的裁決並無不妥,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HCMA 32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