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11项蓄意逃税囚9个月 寇鸿萍不服上诉 高院维持原判

2025年01月07日 16:48
东网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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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鸿萍就逃税案上诉,高院维持原判。
投身保险业、1982年港姐季军寇鸿萍,2009年至2017年期间涉于报税表填写虚假资料,遭税务局票控11项蓄意意图逃税罪,经审讯后被裁定全部罪成,2022年被判入狱9个月。已服刑完毕的寇鸿萍不服定罪提上诉,经早前开庭后高院暂委法官姚勋智今(7日)颁下判词维持原判。姚官指原审裁判官并无错误考虑涉案罪行元素,且是考虑了寇在签署声明时的意图,并认同她是清楚知道报税表的内容并不正确。
现年62岁的上诉人寇鸿萍,被控于2009年至2017年期间,5次在提交课税年度报税表时,虚假声称父亲寇赓发与她连续全年同住,而无付出十足费用;及在2010至2012年期间,3次在个别人士及连同的梁寇鸿萍公司损益帐上声称,办公室助理支出为每年28.8万港元;及在2012年,3次在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上声称,雇员孙永斌及锺永慧在该些年度内,每年分别获9.6万港元薪金。被告在涉案8个课税年度虚报的支出及免税额总额达77万港元,逃缴税款总额86,849港元。
上诉方指裁判官考虑了错误的涉案罪行元素,即错误考虑了上诉人在签署签明后甚或是提交报税表时的意图。但法官指裁判官曾指明有关上诉人在报税表及损益表上签署时,无合理理由相信属实,故所关注的明显是签署时的情况。另外上诉方又指裁判官考虑上诉人是否无合理理由相信陈述书属实时,把举证责任推予她。但法官认为裁判官是实实在在地考虑了所有环境证供,且是直接指出上诉人必然知道报税表内容属虚假,没有指上诉人未能证明她有合理理由相信其陈述属实。法官认为裁判官的裁决并无不妥,驳回上诉人的定罪上诉。
案件编号:HCMA 32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