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澳工業邨地段違契謀利判囚 黎智英及壹傳媒CAO不服上訴

2025年01月14日 13:06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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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黎智英與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因隱瞞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違反租契使用價值5.16億港元的將軍澳工業邨地段,令與黎智英相關的公司獲得租金利益,因而被控欺詐罪。兩人經審訊後,在2022年被裁定罪成,涉及兩項欺詐罪的黎智英被判囚5年9個月、罰款200萬港元、及被頒令取消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涉及一罪的黃偉強則被判囚21個月。兩人均就判決提出上訴。聆訊今日(14日)在高院上訴庭展開。上訴方指,黎智英沒有任何披露租契違約的法律義務;律政司則指黎應申請牌照。聆訊明日(15日)繼續。
兩名上訴人是黎智英(77歲)和黃偉強(63歲)。黃偉強已服刑完畢兩人同被控一項欺詐罪,指兩人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於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19日,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在非按1995年5月25日雙方所訂立租契第二附表指明的情況下,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黎再獨自面對多一項欺詐罪,指他連同其他人,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同樣隱瞞非按訂立的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第二附表指明的情況下,使用涉案處所。
欺詐案原審法官是區院法官陳廣池。據原審判詞提到,辯方不爭議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力高)在1988年成立,黎智英一直為力高的董事之一,持有力高50 %股權。力高曾使用8號處所的地方,由2011年2月8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蘋果印刷並沒有為力高向科技園申請牌照。陳廣池在判詞指,黎智英在案中有其重要角色,黎或日理萬機,但不應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否則簽署承諾或法定聲明等的措施便形同虛設,又質疑黎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傘」下行事,在這保護傘下,令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
是次上訴聆訊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提到,黎智英沒有任何披露租契違約的法律義務,因此無法以隱瞞形式構成欺騙行為,並認為控方控罪詳情並不符合租契的邏輯。上訴方指,很難說力高完全沒參與《蘋果日報》業務,不認同原審法官所形容,力高「如公司形式的『大打雜』」。事實上,力高在處所所使用的範圍只屬處所總積的0.16%,屬十分輕微。對於控方指力高提供顧問及管理服務,與租契所列指明用途完全無關,代表黃偉強的資深大律師不同意,認為力高的營運屬支援動新聞的業務範圍。律政司代表則指,本案重點並不在於披露租契違約,而是在佔用處所前,應該作出申請並得到批准。力高沒有申請便使用涉案處所,屬違反租契。
案件編號:CACC 22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