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稟要求禁男子跟蹤及電話短訊騷擾 被告姓名疑有前科

2025年01月15日 15:52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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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求男方就所造成的騷擾、恐嚇作賠償。
一名女子昨日(14日)入稟區院,要求禁止一名男子跟蹤她,或以電話、短訊等方式聯絡她,以及遠離她的居所或工作地點至少100米距離。同時間,女方要求男方就所造成的騷擾、恐嚇作賠償。司法機構暫未排期聆訊。翻查資料,被告姓名跟早前一名求愛失敗、屢涉遊蕩罪的男子相同。
本案被告為巫駿靈。原告要求禁制被告(不論自行行事或直接或間接邀請、誘使或引致任何其他人行事)作出下列任何行為,直至法庭另有命令:即對原告及/或其家人或朋友進行任何跟蹤、跟隨、監視或調查其個人資料;進入或留在原告人的居所及原告人的工作地點,並遠離這些地點至少100米距離;對原告人、原告人的居所及/或原告人的工作地點進行任何形式的拍照及/或錄影,騷擾、威脅及/或恐嚇原告人及/或其家人或朋友;及以電話、傳真、電郵、短訊、社交媒體、網絡工具等方式直接或間接與原告人接觸,或透過原告人的家人或朋友與原告人接觸(透過其代表律師聯絡除外)。
另外,原告要求被告對原告人造成的騷擾、恐嚇或/和滋擾的損害賠償,另根據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49及50條,就法庭可能判定給予原告人的款項申索在法庭認為合適之時期的利息,以及要求被告支付訟費,及進一步及/或其他濟助。
案件編號:DCCJ23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