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發布煽動貼文判囚5年 「香港獨立黨」葡籍成員上訴遭駁回

2025年04月15日 15:4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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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煡聰不服刑期申請上訴,今被上訴庭駁回。
居於英國的葡萄牙籍男子,替曾在英國註冊成政黨的「香港獨立黨」營運多個社交平台,被指屬該黨的骨幹成員,並於2019年起共發布42則貼文,宣揚港獨等。他去年承認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判囚5年。他不服刑期申請上訴許可,今(15日)被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判。判詞特別提到,國安法刑罰檔次適用於串謀罪,不能低於下限,坦言不同意下級法院在泛民初選案中的觀點。翻查資料,初選案中被視作首要分子的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刑期均低於下限。
41歲葡萄牙籍上訴許可申請人黃煡聰,持香港身份證,曾在香港任音樂教師。案發期間為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原審法官練錦鴻將案件界定為「情節嚴重」,以監禁7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下調至5年監禁,即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被告最低刑期,不獲一般3份一刑期扣減。是次上訴其中之一個議題,是《國安法》第21條的量刑檔次,是否適用於《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罪。
上訴庭在判詞中表示,《國安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串謀煽動實施《國安法》第20條犯罪的判刑,必須跟從《國安法》第21條的規定,在其制訂的量刑框架內進行,不能低過適用級別所規定的下限。判詞另提到,泛民初選案中,3名原審法官認為就串謀罪的判刑,《國安法》的量刑幅度,包括下限,不具強制性而只有參考價值。可是,他們沒有詳細討論或充分考慮上述的銜接原則,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應如何在相關《國安法》的量刑框架內運作。上訴庭不同意這樣的觀點。
在本案而言,申請人利用互聯網發表涉案貼文,以加強煽動的效果。煽動的對象是普羅大眾,涉案平台有數以千計的人跟隨,人數實在不少。案發時,香港剛剛經歷反修例事件,面對危害國家安全和法治的風險仍然非常高。在這樣的背景下,申請人仍然執意長期、連續犯案,嚴重加劇危害國安的潛在風險。綜觀所有因素,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5年監禁既非原則犯錯,亦非明顯過重,所以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CACC9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