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論衡:毒犯人權若能保障 良民人權何愁不能保障?-金南 資深媒體人

20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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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日前判決一件李世化施用海洛因案,暴露出警方執行「列管吸毒犯」採驗尿職務,有濫權恣意「偷吃步」之虞,也彰顯出審判實務對於「爛人被告」的人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要求,顯然寬嚴不一。
李世化是警方「列管毒品採尿人口」,15年來,吸毒前科一長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訂定的〈採驗尿液實施辦法〉規定,警方應以書面通知、定期採驗尿,有事實懷疑其吸毒,可隨時採驗,就社會通念而言,是典型的「爛人被告」。
本案爭議是:新北市中和第二分局警員王俊智,未先核發定期採驗尿液通知書給李世化,2012年10月5日晚間,於網咖執行臨檢勤務,因李世化未帶證件,即逕行要求隨同至警局採驗尿液受檢,抵達派出所後始當場送達採尿通知書,採驗結果呈現嗎啡之陽性反應。
王警員的採驗尿作法是否違背法定程序?高院是從保障人權,堅持正當法律程序、裁抑警察濫權執法觀點,認定採驗尿程序違背法定程序,經權衡保障人權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後,不採尿液鑑定為證據,改判李世化無罪;但是,最高法院支持一審較寬容態度,認為方採證並不違法,而發回更審。
高院認為,本案警員雖未對被告採取強制作為,但員警職務已對被告心理產生強制。…,吸毒犯既然已經執行完畢,已非受刑人身分,即應享有完整的人權保障,期待其能早日回歸社會正常生活,警方執行定期採驗尿時,應遵循最小侵害原則,不能僅因被告是毒品列管人口,即不分時地任意進行尿液檢驗,率爾帶回警局採驗尿液,干擾其正常生活。
高院的態度顯然是:為了保障人權、裁抑警方的恣意濫權執法,寧願縱放吸毒犯一次吸毒犯行。
最高法院的發回意旨則強調,警方已盡到通知責任,且經被告同意,才進行採驗尿液,卷內有採驗尿液通知書、尿液採驗同意書可查,高院認定被告是非自願至警局接受採驗尿液,其證據取捨有違證據法則。
最高法院的態度顯然是:「毋枉毋縱」之中的「毋縱」。審查卷證資料,被告吸毒明確,警方採驗尿液既然依法有據,即應予尊重。
高院上述論述,在法學界並不新鮮,但在強調毋枉毋縱的實務界,只能算是「少數說」。也就是說,堅信「爛人被告也應享有完整的人權保障!」的法官,顯然並非審判主流,「為維護社會正義,可寬容警員執法『偷吃步』瑕疵」的法官,才是主流。
法官究竟該站在「保障人權」立場判本案被告無罪?還是基於「毋枉毋縱」的務實觀點判有罪?本是價值抉擇問題,無關對錯,高院的「非主流見解」是否可能與時推移逐漸成為「主流見解」?仍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