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論衡:緩刑早就不及於褫奪公權了 竟然還判錯!-黃錦嵐 資深媒體人

201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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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揭發法官濫權、怠惰、恣意濫判多年,發現法官的審判違誤態樣很複雜,有時是引述卷證疏誤,有時是法律見解荒謬,有時是怠於與時俱進,法令都修改了,還在引用舊法律或已廢棄的判例。不過,最烏龍的謬誤,還是主文一看就知道是錯的濫判決!最高法院今年5月底判決陳*勝貪污案,在發回指正理由中,即暴露出高院承審法官過於草率、怠惰的弊端。
陳*勝涉及利用職務機會詐取1千5百12元的加班費,因犯罪所得不多,又是自首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因此,一審台北地院審判長吳秋宏(受命法官姚念慈)僅判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案經陳*勝上訴,高院審判長趙文卿(受命法官李幼妃)今年2月底判決上訴駁回。
本案並非社會矚目的大案,但是,一、二審法官接連在判決主文中,宣告緩刑時,犯了明顯的謬誤,引起筆者的注意。
關於緩刑的效力是否及於褫奪公權?大約10年前,司法實務上曾有過爭議,爭議的根源即在於主文的下法,都是將緩刑列在徒刑與褫奪公權之後,也就是本案台北地院的主文下法:「陳*勝犯…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因此才有「緩刑期間能否參選公職?」的爭議。
不過,此項爭議,自從刑法第74條於2011年1月修正,明定「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之後,早已平息了。可是,台北地院審判長吳秋宏去年9月判決本案,以及高院審判長趙文卿今年2月的本案判決,還是因循舊章宣告主文。
觀察一、二審判決書,很明顯的,始作俑者是台北地院的謬誤,高院是渾然不覺照抄因襲。很顯然的,一、二審的審判長、受命法官根本不知緩刑規定已經修改了。
在司法界,肯研究進修的法官,一般都會密切注意法令變化動態,以及最高法院的裁判要旨,尤其對於下級審誤判的指正要旨,以免重蹈覆轍,有位司法耆宿甚至指出,當年他們審判時,不論所適用的法令或判例有多熟悉,寫判決時,一定會再核對一下法令或判例,以防萬一,如今法官有電腦輔助,更方便了,但是,也可能成為怠惰的淵藪。
關於緩刑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的指正判決,最高法院去年9月即判過一件柯*昌貪污案,一、二審的主文謬誤完全一樣,高院雖然是撤銷一審改判,但是主文幾乎完全抄襲台北地院的主文。
很顯然的,在司法界,儘管肯研究進修的法官很多,但是,不研究進修,又昧於修法時勢,悶著頭審判,判決前也不檢閱一下適用法條的法官,還是大有人在。
或許有人認為,判決主文錯了,又不是冤枉被告,有那麼嚴重嗎?筆者認為,的確有那麼嚴重!因為,台灣的民情,除了期待「青天再世」之外,對於司法的弊病,總是持著「別人囝死袂了」的冷漠心態,只有陷身於司法時,才呼天搶地的喊冤,再詛咒「司法已死!」,為時已晚矣!
其實,主權在民,人民只要願意,每一個人都可以睜大眼睛當「青天」!人民與其期待「青天再世」,詛咒「司法已死」,何不積極的、嚴密的關注與監督司法審判(偵查亦同)品質!法官的怠惰與濫權,即使再細微,都足以腐蝕司法的公平公正的根基,絕對不是茶杯裡的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