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論衡:收錢關說無罪 審判心證真歧異!-黃錦嵐 資深媒體人
201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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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郭玟成的司法命運,端看高檢署檢察官是否要上訴而定。
據媒體報導,立委郭玟成收取日統客運業者2百萬元,協助〈日統〉向高速公路局關說,被訴貪污並求刑7年,高院認定郭玟成收取的2百萬元是政治獻金,與其立委職務行為無對價關係,乃駁回檢察官的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本案高檢署檢察官原則上不得上訴最高法院,除非發現高院判決違背判例、司法院解釋、或所適用法令牴觸憲法,才能例外上訴最高法院。
乍見郭玟成案判無罪,筆者立即聯想到案情雷同、審判際遇卻迴異的另兩位立委─黃偉哲與高志鵬,不禁感慨:台灣的司法宛如賭輪盤,北、中、南法官見解心證各不同,各彈各的調,如此的審判獨立,讓司法毫無「期待可能性」,還奢談什麼司法威信與公平公正?
黃偉哲被訴貪污案,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於2009年3月起訴黃偉哲及其助理李信輝,台南高分院於2011年9月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台南地院無罪判決,因檢察官未再上訴,黃偉哲無罪定讞。黃偉哲的涉案案情,也是收受業者3百萬元政治獻金,向營建署長關說「私立崑陵山安樂園開發案」。台南高分院判決黃偉哲無罪的理由認定:黃偉哲雖然收受政治獻金,關切「私立崑陵山安樂園開發案」的審議進度,但是並非黃偉哲身為立委的職務行為,亦無證據證明黃偉哲有影響營建署許可開發案行政處分之作成,因此,無刑事違法性,不能依職務上收賄罪或圖利罪論處。黃偉哲獲判無罪的理由,看起來似乎十分眼熟,原來高院判郭玟成無罪的理由,如出一轍!
兩案之差別,只在於台南高分檢署未上訴,黃偉哲已無罪定讞;而高檢署是否上訴,尚屬未定之天,郭玟成的司法命運目前難以預卜。迴異黃偉哲案與郭玟成案的南北同調,置身台中司法圈的高志鵬被訴貪污案,其司法命運可謂「允執其中」,似乎可以「載浮載沈」形容,相較黃、郭二人,算是抽到下下籤。
高志鵬被訴貪污的案情,也是收受250萬元政治獻金,向國有財產局關說遊說「東豐閣公司承租土地案」,國有財產局原本持反對態度,後來改為准許承租。
高志鵬案,南投扡院原依圖利罪判刑,台中高分院上訴審改判無罪,經最高法院指摘發回,台中高分院高一審改依職務上收賄罪判刑,最高法院今年4月底還是發回更審,目前更二審審判中。
高志鵬案,一、二審及更一審判決,不論是有罪無罪,還是職務上收賄罪或圖利罪,搖搖擺擺的,莫衷一是,簡直是亂槍打鳥。不過,最高法院兩度發回更審所闡明的見解,卻是相當明確,都是認為:不論立委是以政治獻金或贊助費等名義收受金錢,既然「收錢關說」,即有對價關係,假若是在立法院行使立委職權,應屬職務上收賄;假若並非行使立委職務,也應審酌是否成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身分圖利」之罪責。
郭玟成的司法命運,究竟是走黃偉成的老路?還是陷入高志鵬案的泥淖?端看高檢署檢察官是否要上訴而定。當然,只是檢察官有上訴意願還不夠!本案最關鍵的是,檢察官是否有能耐發現高院判決有違背判例、司法院解釋,或所援引的法令牴觸憲法!若無此能奈,即使上訴也是「竹籃打水」─白費力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