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佑台灣:想死又怕死就可以殺人?-楊天佑 資深媒體人

201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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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死又怕死就可以殺人?司法對死者的家屬如何交代?
前年兇殘地在台南市金華路湯姆熊遊藝場內割喉殺害10歲方姓男童,落網後嗆稱「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的曾文欽,因為「想死又怕死」的精神鑑定結果逃過死刑,台南地方法院及台南高分院都對其作出無期徒刑的判決。但是,大家如果不健忘的話,今年5月21日在台北捷運板南線列車車廂瘋狂殺人,奪走乘客解青雲、張正翰、李翠雲、潘碧珠四人性命的兇嫌鄭捷,也被檢察官認定長期有自殺念頭,卻沒有勇氣自殺,才以瘋狂隨機殺人求死。如果「想死又怕死」可以成為殺人的藉口,台灣真的要阿彌陀佛了!
現年30歲的曾文欽,前年12月1日持摺疊刀進入台南市金華路湯姆熊遊藝場,以有遊戲卡為由,隨機騙年僅10歲的方姓男童進廁所,隨即刺割方童喉嚨兩刀,方童大量出血當場死亡。由於曾嫌隨機殺人手法極為兇殘,這件男童遭隨機割喉命案,立即成為全國矚目的案件,曾嫌也很快就落網,並嗆稱「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如今一、二審法院「果然」沒有判曾嫌死刑,不僅方童家屬無法接受,也讓社會大眾產生「想死又怕死」可以成為殺人犯減刑事由的錯誤認知。
依刑法第19條之規定,刑事犯罪者「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但如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不適用之。也就是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喪失辨識其行為違法能力者雖可免責,但顯著減低辨識其行為違法能力者,就不是「應」減輕其刑,而是「得」減輕其刑了,且其喪失或顯著減低辨識行為違法能力若起因於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也無法適用此一免責、減刑條款。
台南地院、台南高分院對曾文欽所為免死的無期徒刑判決,事由包括曾文欽長期就醫、智能中下,身心及成長環境不健全,且多年飽受精神疾病之苦,以及曾文欽患憂鬱、邊緣性人格及潛伏性精神分裂病,前年七月和女友分手後曾四度自殺未遂,為求自殺成功,從網路與漫畫得知有人殺死兩、三人被判死刑,始萌生殺害兩、三名幼童判死達到自殺目的,因而認為曾嫌並非不可教化改過。
值得一提的是,曾文欽犯下男童割喉命案前,從網路上得知有人殺死兩、三人被判死刑,始萌生殺害兩、三名幼童判死達到自殺目的,且其於落網後還嗆稱「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顯示其「行為時」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情形,至於曾嫌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有無顯著減低,恐怕也是見仁見智。
台南高分院援引13次精神鑑定結果及曾嫌四度自殺未遂紀錄,說明曾文欽「想死又怕死」,但依刑法第19條之規定,曾文欽行兇時縱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其行為違法能力顯著減低情形,也是「得」減輕其刑,而非必減的「應」減輕其刑,且刑法第19條第三項也有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免責、減刑規定,曾文欽如果真的想死,是不是等他再殺兩、三名幼童,法院才能「順」他的意判處死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