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論衡:如此解釋法令 較符合人民法律感情-黃錦嵐 資深媒體人

201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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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官解釋「法令」有違人民法律感情時,不能只是空口痛斥「恐龍法官」。
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林峻岳,因違反司法院頒布的兩項〈選任不動產鑑定人要點〉及台北地院據兩要點訂定的〈鑑價公司分配表〉,4年內將245件鑑價工作指定給熟識且不具資格的借牌業者,台北地院原依圖利罪判刑5年,但高院認為林峻岳所違反的是「行政規則」,並非圖利罪所定的「法令」,改判林峻岳無罪,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高院見解有誤,日前發回更審。
本案並非眾所矚目的大案,所涉又屬於法律見解爭議,一般而言,是很難獲得媒體與讀者的青睞,不過,筆者認為,當法官解釋「法令」有違人民法律感情時,身為法治社會的公民,不能只是空口痛斥「恐龍法官」或「烏龍判決」,即使要譴責「法匠」,也要知其根源之所在,因此,乃評述一二,以供參考。
本案法律爭議焦點,是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稱的「行政規則」,是否屬於圖利罪規範的「法令」?台北地院持肯定說,高院審判長彭幸鳴持否定說,最高法院審判長邵燕玲持肯定說。
行政程序法明定,「行政規則」是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其中包括:「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在內。
平心而論,高院審判長彭幸鳴的見解及判決結果,雖然背離一般人民的法律感情,但是,其見解並非無據,不能逕指為「恐龍法官」的「烏龍判決」,何況,在高院也不乏前例可援,例如,高院審判長王復生於去年2月判決新竹市前副市長林則宇圖利案,即認定林則宇所違反的「永續就業工程計畫」等行政規則,僅是行政機關內部規範,並無對外法效,尚不符合圖利罪所指的「法令」,乃改判圖利部分無罪。
筆者在此要稱道的是最高法院審判長邵燕玲的見解,不僅未陷進「行政規則」的泥淖之中,而且更進一步釐清「行政規則」類型,不止使林峻岳圖利案的認事用法,不致於背離人民的法律感情,其他類似圖利案被告,也無從動輒援引「行政規則」為擋箭牌來規避圖利刑責。
邵燕玲認為,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甚至彌補法律之闕漏不足或具體化抽象法律規範內容以利執行等事項,所頒訂之解釋性、補充性、具體性規定與裁量基準,雖以下級機關、屬官為規範對象,但因行政機關執行、適用結果,也會影響人民權利,而實質上發生對外法律效果,其有違反者,對於法律所保護的社會或個人法益,不無侵害,應認屬於「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邵燕玲的闡述,似乎是將「行政規則」區分成兩種類型,一種是非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也就是行政程序法明定的「行政規則」;另一種是實質上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也就是非行政程序法所定的「行政規則」。而林峻岳所違反的〈鑑價公司分配表〉,是屬於後者,若有違反,可依圖利罪規範。
總而言之,邵燕玲的闡述,表面上是釐清「行政規則」成兩種類型,事實上,似是認定〈鑑價公司分配表〉屬於「法規命命」或「職權命令」,而不屬於「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