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葉知秋:警察不應再有李泱輯、葉驥受苦了-葉毓蘭 警察學者

2015072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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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應該盡速建立員警合法用槍的保障制度與專業公正的警械使用鑑定制度。
中天電視台開了一個新節目,談法庭的真相,首播的節目裡就有一則是談刑事局的李泱輯隊長在恐龍法庭中的遭遇。
2001年刑事局在緝捕1位有槍砲彈藥與擄人勒贖前科、又因兩起殺人案判刑確定通緝在案的要犯王相助時,當時線報嫌犯隨身攜帶2把手槍,因夜色昏暗,李泱輯對匆忙逃逸的嫌犯開了4槍,終於使這個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威脅的匪徒落網。
26歲的李泱輯,因為槍法太準,從此陷入漫長的法律訴訟中。這個案子在二審時,被高院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以故意傷害人之身體」處以8個月的徒刑,當時的判決書竟然援引了民國30年的判例,認為當時既有「優勢警力」,不必使用武力或槍械即可達到逮捕目的,而且在第1槍、第2槍都已經命中嫌犯,實在沒有必要再開第3、4槍,因此認為李泱輯的開槍,是超越比例原則的犯罪行為。
最後這個案子纏訟9年,最後是以緩刑2年定讞,但是最讓李泱輯氣結的是,再因為執法涉訟的漫長日子裡,警察組織給他的保障與支持,多半只是口頭上的支持與關懷,形式重於實質!
在台灣,員警因公使用槍械涉訟,除了6萬元的訴訟補助外,一切後果由個人自負,法律諮詢也只是聊備一格耳,反觀其他國家的治安人員,擁有國家和法制的後援、合理的工作條件,台灣的警察只能隔洋豔羨。這個陳年問題,在最近幾年更因為警察執勤時用槍,被判業務過失致人傷亡的有罪判決層出不窮,已經到了不能不解決的時候了。
不久前,桃園的警察葉驥在逮捕竊車通緝犯,因為嫌犯倒車拒檢,葉驥見情況危急,為免生命、身體遭受危害,經鳴槍示警後,朝嫌犯腿部開了3槍,嫌犯負傷駕車逃逸後,流血過多不治。雖然葉驥的用槍時機是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也盡量避免致命部位,但是仍被一、二審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刑6個月,癥結就在法官認為倒車逃逸不是攻擊,沒有急迫性。
其實李泱輯與葉驥的案情,正反映出目前台灣警察的悲哀:缺乏執法保障的警察,與憑空想像卻操生殺大權的法官。筆者曾經將李案的判決書內容託請一位美國律師研究,他立即看出法官判決時的謬誤,4槍6個傷口正足以證明李泱輯開槍的急迫與必要;可惜的是,在李泱輯開槍後,警方並未對王相助的傷口進行彈道鑑定,直至開庭時才傳喚射擊專家做證,卻被法官以他的警察身分並不採信;而葉驥案的荒謬,更在於法官完全忽略機動車輛的殺傷力,率爾認定倒車只為逃逸,並非攻擊。
口頭上的支持與關懷,如果不化為制度上的保障,警察仍然沒有嚴正執法的本錢。因此警政署應該盡速建立員警合法用槍的保障制度與專業公正的警械使用鑑定制度,成立類似「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或「醫療事故鑑定處理委員會」的「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對於所有的警察用槍事件,都應由建立一旦有員警開槍事件,立即啟動,做出鑑定報告,不至於由許多員警口中「坐在冷氣房中」、無法體會同理在為治安打拼,面對許多生死攸關壓力的第一線員警的法官們,依據自己的想像作出判決。
因為從過去的判決中,我們看到類似的案件經常有南轅北轍的結果。有的檢察官、法官,忽略了其實雙方的角色差異,把犯罪歹徒與執法警察放在相同的地位上,主張一定要等歹徒先衝撞或先開槍,才有用槍正當性的荒謬,對於第一線的員警是極度不公平。
而李泱輯、葉驥這些因公執法涉訟的員警,在訴訟的過程中,多數獨力面對訴訟負擔費用,警察機關的奧援有限。不可否認,以目前的警政預算制度,許多警察機關連經常性的水電、辦公費都已經捉襟見肘,要編列涉訟經費恐怕也難逃主計人員的大筆一揮,刪除!也或有編列了,卻因為無案可用以致有預算執行不力之虞。將警政視為地方自治事務的美國,在解決員警涉訟預算問題時,許多警察局是採取以為員警投保法律責任險的方式,一但因公涉訟,即由保險公司派出律師為其辯護,讓第一線的員警有更多的支持,免於因涉訟後的折磨困擾而躊躇不前,這是對警察士氣最大的激勵,更是治安最重要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