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緣島嶼:再接再厲 文化政策接軌國際-馮建三 大學教授

20151227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文化政策研究學會應該要求總統候選人,文化政策接軌國際。
就在街角,看板聳立,黃底白字,「政策」兩字在上,佔滿左翼的四分之一畫面。左下方,另四分一版位,寫著「藝文」。右下方,是一個大問號「?」。
不言而喻,總統及立委選舉至今,候選人的「文化政策」若非蜻蜓點水,沒有實質內容,就是不言不語,裝聾作啞。
文化政策研究學會不答應,決定再接再厲。2012年,三位總統候選人都到世新大學,接受文化人的提問。今年,不必再問,早就預作準備,現在透過諮詢,對外結盟,《典藏‧今藝術》協作,稍後就要公佈學會的政策想像。
想像不必遠離現實。想像可以借力使力。在台灣,還有哪為從政人物不朗朗上口「國際化」?距離文化政策最近的國際規範,如果不是十年前通過,2007年開始執行的《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英文簡稱CCD),會是哪一個?因此,很簡單,不但想像,現在就應該從善如流、見賢思齊,將國際間折衝十多年才成就的這部公約,立刻引進,轉為國內法。
不但現成,過去六年,我們跟進國際公約的成績,還算不錯。2009年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生效了。
接著,直至去年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這些在聯合國許多會員國之間,生效7至34年不等的國際規範,也都在臺灣有了施行法,成為我國法制的一部份。
CCD是什麼?一言以蔽之:「文化」體現的是「特性、價值觀和觀念」,不是「一般的商品或消費品」。進一步說,從博物館到各種藝文展演及表演的注目、凝視、觀賞與聆聽,再到通過複製過程,人們才得以接觸的各種影音圖文,無法完全絕緣於市場,同時,也不能徹底向市場投降,因此,文化的消費或使用,同時是商品,但也不是商品。
為何既是商品,又不是商品?為何需要市場,又不能向市場投降?說穿了一文不值。答案就在「國際通則」。
不但歐洲各國、加拿大、澳洲這些西方文化為主的國度,日本與南韓也是,其政府提供給各種文化的生產與使用之額度,不論是傳統的藝文形式,或是科技居間使力的視聽媒介(電影、電視劇、新聞、紀錄片、綜藝節目...等等),都比台灣高了許多,甚至沒有簽署CCD的美國,都略高於臺灣。
舉個例子,我們投資公共廣播電視的金錢,以2010年為例,等於是一個人平均投入一天所得之0.048%,低於美國人的0.065%,南韓有0.43%,日本是2.05%。我們的人均投入低,加上人口比這些國家少,難怪我們的公共媒體一年區區十多億台幣,距離美國(折合)的一百多與南韓的三、四百億,太渺小了,比起英日德法的上千億,那就算是侏儒。
怎麼辦,還是回到CCD。它的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款特別強調,「旨在加強媒體多樣性的措施,包括運用公共廣播服務」。這麼簡單的一句「包括」,似乎突兀,因為整部公約(含附件)略多於一萬中文字,僅在這裡出現一個具體的機構指涉。但是,也在突兀中,讓人們看到了文化的整體性。
套用周奕成的形容,這就是「文化航空母艦」的概念。
若有強大的公共服務廣播電視,而在數位年代,其影音圖文很快就能同時現身在從手機到平板電腦的載具,因此就是公共「媒體」。那麼,不但視聽等大眾傳媒所表徵的大眾與流行文化,得以在市場上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其他比較小眾而更重視、需要親身參與的文化形式,雖然不求機械中介,卻也必然也能同時得到滋潤。畢竟,這些親身文化的各種元素,完全能夠另外產生有機的組合與融入,成就視聽媒體所需要的「節目」。
或者,反過來說,如果我們擁有充分的資源挹注傳統藝文形式,那麼,在科技如許發達的年代,必定會有文化人會進而取用,善用影音視聽科技,並要求創設合適的組織形式,建立非商業考量之公共媒體,進入市場平衡商業媒體。
2009年來,我們已經將五個國際公約化為國內法,表示我們儘管不是聯合國會員國,卻一點都不妨害我們認同與弘揚聯合國多數國家所奉行的價值。現在,就是將CCD轉化為國內施行法的時候。
徒法不能自行,法所揭示的世界觀與價值歸向,也必須再以更大更新的努力,給予落實的空間。但以CCD國內法化,作為文化政策的重要一環,無疑是接軌國際優良規範的必經之路。朝聞道,不是夕死可矣,是要朝夕引進,汲取精神,開始學習,假以時日,付諸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