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麗士T談:錯誤或不當的「違規拖吊」誰來賠償?-唐強 前市刑大隊長

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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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讓民眾提出國賠案,主政機關再來尋求協議及賠償之道,倒不如正視此一錯誤或不當的「違規拖吊」問題,研處合理的「賠償金」,以消弭民怨,始為上策。(資料圖片)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台南市東區於本月4日晚間,發生一處舊型公寓火警,張姓義消因協助滅火後,驚覺停在火災管制區車輛遭拖吊,引發交警與義消口舌之爭。執行拖吊人員,清除救災週邊交通動線,於法有據。義消協助救火,當仁不讓,義行可嘉,可透過交通違規申訴管道,撤銷其違規告發與移置、保管費用之收取。
此事發生在公部門2個不同機關,經由機關舉證,自有救濟之路。值得推敲的事:如果一般老百姓遇到錯誤或不當的「違規拖吊」,執法的交通警察大隊可曾負起賠償責任?
一般民眾不服「違規拖吊」不外乎:員警服務態度、車輛損害及不服拖吊3種申訴。
有關員警服務態度方面,出勤員警或執行拖吊作業人員,均會攜帶小型秘錄器,孰是孰非,自當分明。
民眾如發現拖吊作業疑似造成車輛損害部分,可經由交大申訴管道,先查看拖吊業者存檔照片,確認其受損原因前後,再予以相互協商,如非重大或故意毀損,雙方均可達到合意的結果。
而民眾不服「違規拖吊」申訴,可檢具相關資料或「證據」向交大反映,如非執法不當或錯誤,很少能獲致撤銷之機會。
如前述義消指稱該車身有「火鳳凰徽章」,不代表就可以任意違停,就好比刑事偵防車,放置公務車識別證在街頭辦案違停,交警亦無法認定該車究係執行公務中?如未公正執法,反而遭來詬病。
最常見的拖吊申訴,是停泊「身心障礙車位」,或有屬車主故違或疏漏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交警難以認定予以拖吊,車主僅能因個人疏忽,事後申訴,均會予以從寬撤銷其違規裁處與移置、保管費用之收取。
然而,有在禁停標線斑剝或不清、非交工處劃設之紅黃線、或是各級學校「家長接送區」在非上課期間(通常係各校校慶活動補假日)違規拖吊案件,則屬不可歸責於民眾,交警錯誤的拖吊行為,自當撤銷其違規告發與移置、保管費用之收取。重點在於:民眾耗費的時間、精神與花費車資前往「領車」,這項損失應該找誰賠償?
正常的拖吊作業程序也會有不當的過程。
由於拖吊作業係招標委外辦理,業者或執行拖吊司機為求業績及獎金,在回程路途找尋「獵物」,一旦發現目標,可透過無線電對講機或電話,轉請交警到場執法,甚至於先行將該車上架,以減省拖吊時間,比如北市信義區過信義路之松山路上,地處偏僻道路,時而有聞獨見拖吊車在場守候,如此未有執法人員在場情況下,先上車(拖架)、後補票(告發),是屬程序不當之拖吊。
警方面對此一不當拖吊程序,通常會澄清說明加強業者教育訓練,如有實據者,將予以陳報停管處依合約裁罰;相對於車主,則主動撤銷其違規告發與移置、保管費用之收取,至於造成市井小民勞神傷財的不便,就沒了下文。
與其讓民眾提出國賠案,主政機關再來尋求協議及賠償之道,倒不如正視此一錯誤或不當的「違規拖吊」問題,研處合理的「賠償金」,以消弭民怨,始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