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媛李珍妮誹謗藝人米凱罪成 遭判拘役50天
20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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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妮(左圖)因誹謗藝人米凱莉(右圖),被台北地院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資料圖片)
台灣名媛李珍妮前年8月與藝人米凱莉案隔空放話互嗆、互批,後來還互告誹謗並索償,李珍妮遭台北地檢署依妨害名譽罪嫌提起公訴,她強調自己沒有犯罪動機。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依加重誹謗罪,判處李珍妮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新台幣‧下同),全案可上訴。
李珍妮因與吳春台有確認親子關係官司,前年8月吳妻米凱莉接受媒體訪問時暗諷李珍妮,李隔天則發聲明並受訪公開指控米女是「小三」、「劈腿」,還質疑米女所生孩子並非吳的親生骨肉,引發兩個女人之間的隔空罵戰,雙方互控誹謗,也提起民事索償訴訟。
刑事官司部分,米女獲不起訴,李女經檢方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和解不成。李女堅稱,聲明稿是為捍衞自己及女兒名譽,沒有誹謗米女的犯意,雙方談和解時,對方堅持要賠償金錢,所以無法談成,並非她不願和解。
米凱莉的委任律師指出,李珍妮無法提出米女是「小三」的證據,聲明稿及發言都是李女臆測,且米女的個人感情和私隱部分屬私德範圍,與公益無關,且李女直到檢方起訴、民事官司一審判決後,才開始尋求和解,沒有和解誠意,李女至今仍堅稱無罪,可見犯後態度不佳。
民事官司部分,米女向李女索償案,一審、二審都判決李女應賠償米女300萬元,官司上訴仍在三審中,李女向米女索償案,一審判李女敗訴,米女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