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公司為省稅 進口非食用原料鹽製食鹽
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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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鹽被查出為了省稅,竟然進口非食用原料鹽製造食鹽 。(互聯網圖片)
台南市衛生局稽查全台鹽品,發現台鹽過去都使用非食品級的原料鹽製造食鹽,雖然產品沒有問題,仍違反相關規定,已開罰10萬元(新台幣‧下同),但該些食鹽可能已被吃下肚。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會同衛福部食藥署南區管理中心執行『鹽』專案稽查,於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現台鹽公司於去年11月以前從澳洲進口食用鹽原料自台中港運至通霄廠,報關時以非食品級號列填報輸入,經查103年共輸入37528噸。
經衛生局稽查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非食品級號列輸入進口食用天然曬鹽(粗鹽)經台中港運送至台鹽通霄廠,其製程係將該進口之產品溶解於海水中,經過過濾加工、分離、純化、結晶,精製成相關食用精鹽,並逐批檢驗均為符合食用鹽標準之規範,且經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本月10日抽驗亦符合食用鹽標準規定。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業者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資訊不實,爰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7條第1項第13款,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重大得命其歇業、停業,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而台鹽稍早回應自清,強調自家產品沒有食安問題,因與主管機關對法令的認知有差異,產生行政瑕疵。台鹽尊重主管單位,並已於去年11月主動改善。
台鹽表示,公司以食用級標準選用世界公認品質最佳進口天然曬鹽,從產地由第三方出具檢驗報告,進口後再由公證公司委外出具檢驗報告,品質均符合食用鹽標準,沒有食安疑慮,並全力配合稽查。
台鹽強調,可以體會主管機關難以設定原料進入食品的控制點,但強調本案以原即屬於食用品質的鹽品投於滷水,經嚴謹過程製成食用鹽,依《食安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應不屬於申請查驗標的,絕無規避法規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