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三讀 可自己決定善終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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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日院會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立委邱文彥(右起)、楊玉欣、田秋堇一起在議場內合照。(中時電子報圖片)
為維護病人權利,台灣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人可「預立醫療決定」,當病況符合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狀態,醫療機構或醫生得依照預立的醫療指示,決定不施行急救或撤除維生治療。該法在公布後3年施行。
長期催生該法的國民黨立委楊玉欣表示,這是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確保病人有知情、選擇、拒絕醫療的權利,但並非「安樂死」,而且還可以決定醫療委任代理人,讓病人權利獲得保障。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表示,法案絕對不是安樂死、協助自殺的法,而是希望病人能有尊嚴的離開,不要再加工延長生命,尊重病人的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