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震:15歲以下死者不獲賠 保險法惹議

20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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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南部地震中有30多名未滿15歲的死者,根據法例將不可領取保險賠償,事件惹人爭議。(中時電子報圖片)
本月初於台灣南部發生的地震災難,共造成117人死亡,其中30多名死者為未滿15歲的小童,根據台灣的《保險法》規定,15歲以下人士不得領取死亡賠償,外界對此紛表異議。據報,當局之所以有此規定,原因之一是為避免有父母為子女投保後對孩子不利,從而詐取保險賠償金。
根據《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15歲未成年人為受保人,所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死亡賠償將於受保人滿15歲當日起生效,即受保人於15歲以下不得領取死亡賠償。據保險業者統計,是次地震中喪生的小童受保人,最多只能退回數千或最多上萬元新台幣的投保費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局長施瓊華強調,以退還保費的方式,可減低將弱勢孩童變成詐領保險金工具的誘因。施瓊華稱,身故保險主要是保障「受保人死亡會產生其家屬經濟上的困難、財務上的損害」,針對小童而言,其家人不至於因其身亡而失去經濟上的依靠。在保險制度上的設計,15歲以下的小童,被定義為「自我保護的能力不夠」,以其為受保人有道德危險疑慮,在法規上就必須加以管控。
但壽險公會理事長許舒博稱,虎毒不吃兒,不應拿少數個案,將大多數父母界定為詐領保險賠償的壞人。他建議金管會保險局應重新檢討有關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