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禁藝人拍醫美廣告 「藝人」定義惹爭議

2016100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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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衞生福利部為杜絕醫學美容廣告的亂象,明令藝人影像不得出現在任何醫療廣告宣傳中。(設計圖片)
醫學美容公司或產品經常找藝人代言或拍攝廣告,卻衍生各種問題,為了杜絕爭議,台灣衞生福利部昨日宣布從即日起,藝人影像不得出現在任何醫療廣告宣傳中,否則將視為「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違者依醫療法,對業者罰款5至25萬元(新台幣‧下同),並可判處1個月至1年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同時吊銷負責醫生的醫生證書1年。
醫美、醫療產品看中藝人在觀眾心目中總是纖巧、美麗的形像,於是紛紛找藝人代言,但近年醫美、醫療產品頻頻鬧出事故,除被指在廣告中誇大療效,亦有出現產品成份超標等情況。為了杜絕這種亂象,台灣衞福部昨日新增三項禁止醫療廣告行為,包括不得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不得刊播藝人影像及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進行有意圖的促銷行為。
衞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藝人對市民影響力深遠,但很多藝人都是天生麗質,並非經過某些療程才變美,藝人代言這類廣告,確有誤導市民之嫌,當局才修法嚴禁藝人代言。根據2015年各縣市衞生局違規醫療廣告查核結果顯示,在監看的5819件當中,違規裁處及輔導案件計有385件,罰款合計2197萬元。
這次禁止的醫療行為泛指抽脂、注射肉毒桿菌(BOTOX)、透明質酸(或稱玻尿酸)等行為,至於藝人為保健食品代言是否違法?石崇良解釋,保健食品屬於食品,並非醫療行為,是否有違法應回歸藥事法認定。
石崇良說,近日即請地方衞生單位展開查核,會先從大眾最容易接觸的宣傳地點開始做起,例如捷運站、高鐵站燈箱、街頭的大型廣告板、車身廣告或於距離學校200米範圍內刊播的醫療廣告等,若經認定觸法,將判罰5萬至25萬元。
新例其中一項最大爭議是針對藝人的定義,石崇良表示,藝人的定義限於隸屬經濟部公司登記屬演藝公司旗下者,才需配合此規定,名人若未登記為藝人,不受此限。有開業醫生便批評,藝人也是一般人,他們手術後效果良好,願意公開他們手術的結果及過程,沒任何不妥,更批衞福部今次是「管太多」、「要業者死路一條」。
有藝人得悉禁令後都提出意見,例如曾為醫美診所代言的藝人沈玉琳指藝人的定義連藝人自己都搞不清,質疑法例存灰色地帶。另外資深藝人余天則認為為醫美及醫療產品把關應是政府而非藝人,新法例將影響藝人生計,聲言法例一旦實施將帶藝人上街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