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求職者50歲太老 印刷公司涉歧視被罰30萬

20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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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一名50歲求職者疑因年齡因素被拒絕面試應徵,有關公司涉及歧視被罰款。(新北市府圖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年接獲民眾申訴,一名50歲求職者在月初時,打電話到新北市某小型印刷公司應徵印刷師傅,卻因為年齡,公司直接拒絕求職者應徵。他認為遭受年齡歧視,於是提出申訴。
勞工局受理後,由承辦人喬裝求職者進行電話測試,發現該公司直接拒絕年紀較大的求職者應徵。此外,公司代表到勞工局接受訪談時亦表示:「印刷師傅需輪大夜班、加班,需要體力,眼睛也要好,所以有年齡上的考量,並非歧視他的年齡。」又指「公司小姐只是照實際狀況告知,也不要浪費彼此時間,避免求職者白跑一趟」,顯見對求職條件確有年齡上的限制。
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公司以印刷工作需要良好體力及視力為由拒絕應徵申請,但求職者的體力與眼力是否能勝任印刷師傅的工作,與年齡是否達到50歲並無必然的關聯性。公司僅依求職者的「年齡」即拒絕求職,未考量求職者是否具備從事印刷工作的專業及能力,已違背就業服務法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均等的立法意旨。
委員會就該公司以年齡因素對求職者為不利的對待,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決議裁罰30萬元新台幣。
勞工局長謝政達強調,事業單位於招募員工時,應以求職者的能力及專業是否能夠勝任工作為徵才條件,除工作內容確實有限制必要之外,例如女性內衣銷售員可以限女性、男性服飾廣告模特兒可以限男性等特殊情況,不能任意設定條件以限制特定人的求職權益。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僱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 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份等16項理由,予以歧視,違者得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