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選罷法 降低公職人員罷免門檻

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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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資料圖片)
台灣的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將降低現行選罷法規定的罷免門檻,同時刪除罷免活動不得宣傳的條文。
選罷法修法主因是前夫太陽花學運期間,有民間團體發起「割闌尾」(「闌尾」即「藍委」諧音),並意圖罷免當時的蔡正元等國民黨立委,但最終未成功。今天上午院會過程中,藍委均未上台發言,修正案三讀通過時也沒有藍委在場。
現行的選罷法規定,罷免通過門檻為「雙21制」,也就是投票率要超過總選舉人數的2分1,同意票也要超過有效票的2分1。而今天罷免通過的門檻,民進黨和時代力量意見不一,最終經表決,通過民進黨版本的同意票要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數要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4分1以上即算同意罷免。
另修正後的選罷法規定,未來罷免案的提議人比率將從選舉人總數的2%降低為1%,連署人比率從13%降到10%,同時延長徵求罷免連署的時間,「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連署時間從30日延長為60日,縣市議員與鄉鎮市長從20日延長為40日,鄉鎮市民代表與村里長的罷免連署日由10日延長為20日。
另外,除了罷免可以宣傳外,未來罷免案被提議人與被罷免人可參考候選人在電視節目或大眾媒體上宣傳,也要安排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並在選區設置支持與反對罷免的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