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首例!新北戲院大廳播限制級預告被罰款

20170828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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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檢舉戲院大廳的電視牆播送血腥暴力電影畫面,最終業者遭開罰5萬元。(新北市新聞局圖片)
新北市政府今年4月底受理民眾檢舉有戲院,在大廳電視牆播送血腥暴力電影預告。經新北新聞局實地查察後發現情況屬實,認定該處大廳屬公共開放場所,不特定年齡層皆可能觀賞,業者已違反「兒少法」規定,除現場勒令停播外,並依法裁處5萬元(新台幣.下同)。今次亦是2015年電影法修法以來,地方政府的首宗開罰案件。
新聞局表示,依規定「限」級電影片之預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護」級、「輔12」級或「輔15」級電影片時放映;「輔15」級不得於映演「普」級、「護」級或「 輔12」級電影片時放映;「輔12」級不得於映演「普」級或「護」級電影片時放映;「護」級不得於映演「普」級電影片時放映。
至於廣告宣傳品,如報刊廣告、劇照及其他形式圖畫、影像或物品等,應適合一般觀眾觀賞,且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涉及性、暴力、恐怖、血腥或其他對兒童、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新聞局局長張其強表示,遭檢舉案業者於戲院大廳公然播送含有暴力、血腥鏡頭的電影宣傳影片,確實對兒童、少年的身心發展有不良影響。影片分級權限雖非屬地方政府,但新北市政府為維護兒童、少年身心健康並促使業者落實影片分級制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處5萬元罰鍰。
張其強又指,未來戲院大廳的預告片播放將納入查察重點,另針對寒暑假、連續假期等也將加強稽查,以提供兒童、少年等學生族群一個健康的觀看電影環境,並呼籲電影院業者務必落實分級制度,除需經審議分級之電影片及其廣告片外,各公開場所播映、載示的宣傳品都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確保民眾閱聽權益,同時兼顧兒少身心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