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109把槍屬極嚴重罪行 台律師:最高可判死

201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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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世翠律師(小圖)指,走私109把槍屬極嚴重罪行,犯人最低被判囚10年,最高被判死刑。(網上圖片)
台灣警方和海關近日聯手破獲的槍械走私案,查獲109支制式槍械,子彈12378發。台灣律師指出,走私槍械在台灣是違反槍炮刀械管制條例,上述的數量已屬大量軍火走私,量刑10年以上跑不掉。若槍械是用來供自己或他人作犯罪用途,最高刑罰為死刑。
台灣律師顏世翠表示,在量刑方面,走私制式及非制式的罪刑有別,走私及販賣、製造及持有,量刑的標準也不同。一般最輕本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走私大量槍械特別是制式槍械,將同時觸犯懲治走私條例,可被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條,最高會被罪處7年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
顏律師又指,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下罰款。
另外,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款。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款;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將被加重二分之一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