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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百欣遗产案 法庭裁三太母女一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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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11日(五) 17:39
    东网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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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裁定林百欣三太顾瑞英及女儿林明珠(左二)胜诉。
    已去世近20年的丽新集团主席林百欣(林伯),在2004年立下遗嘱,委任律师张定球管理遗产,并把其财产分予其子女,惟林的三太顾瑞英及其女儿林明珠,并未列为遗产受益人。三太母女挑战遗嘱有效性,并认为林伯于1973年立下的遗嘱才属最后遗嘱。案件早前经审讯后,高院法官陈嘉信今(11日)颁下判词,裁定三太母女胜诉,而林伯的1973年遗嘱为最后遗嘱,且属有效。
    是次挑战林百欣在2004年12月3日订立遗嘱效力的为三太顾瑞英及林明珠母女,作为原告的是林伯2004年遗嘱的执行人张定球,并需证明该份遗嘱具法律效力。原告方指林伯于2004年12月底立遗嘱时其遗产有29亿港元,不过三太一方质疑当时林伯的资产应为600亿港元。据该份遗嘱,遗产受益人包括林伯儿子林建岳、林建名、林建康及二太余宝珠,至于三太与其他子女等被排除在外。
    判词指,签署当日在场的林建岳等人声称,林伯签署2004年遗嘱时,清楚了解内容且精神状态正常。但法官指林伯自2004年6月起健康明显恶化,并接纳同年8月起林伯的脑退化症已达中度至重度,影响他的理解能力。法官又指,签署遗嘱当日,只有所有受益人等在场,签署过程属不寻常。法官认为,该份遗嘱内容复杂,相信林伯当时的精神状况难以明白其内容。
    法官最终认为2004年的遗嘱不具法律效力,而林伯于1973年立下的遗嘱为最后遗嘱。据该份遗嘱,林伯的财产被分成12份,各房妻子及子女均获0.25份至2.5份,以林建岳获得最多。
    案件编号:HCAP 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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