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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正进行《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的修例工作。
政府正进行《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CAP 320)的修例工作。目前部分公帑资助院校根据各自的赋权条例成立附属自资部门,其开办本地自资专上教育课程的院校并未根据第320章注册,有意见关注附属自资部门会否在过渡前利用自行评审资格大量开办课程,教育局表示,所有有意过渡的附属自资部门,在过去三个学年所开办的副学位及学士学位课程数目事实上录得轻微下降,将密切留意有关情况,并会在有需要时适时与有关院校作出适当联系,按机制严谨处理有关的评审及注册工作。
就过渡后教资会资助大学的附属自资部门与其大学本部的联系方面,有关详细安排会在符合教资会和第320章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交由大学本部与附属自资部门商讨决定,包括如附属自资部门的命名涉及“大学”或“University”一词,须一如以往根据《成为私立大学的跟线图》向当局提出申请。在不涉及“大学”或“University”一词的前提下,自资院校在其命名中适当反映该院校与其办学团体的联系,实属一贯而且合情合理做法,教育局在处理申请时,会妥善考虑其注册名称,确保不存在误导成分。
另外,为确保附属自资部门顺利过渡,教育局建议经修订的第320章在《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约一年后实施,并会与学年开始的时间作相应配合,以便利相关院校作出规划及实施安排。此外,《条例草案》第20条将提供由生效日期起计为期两年的过渡期。换言之,在条例草案获通过后,将有共约三年的过渡期,让附属自资部门完成所需的注册程序。在该过渡期内,该等尚未根据经修订的第320章注册的院校可继续按原有方式开办专上课程,而不受经修订的第320章规管。当相关院校完成注册后,则须完全遵从经修订的第320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