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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屋宇署今日(28日)表示,5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法定命令,于本月被法庭定罪及判罚款共逾47万港元。
第一宗个䅁涉及九龙界限街一幢住宅大厦平台上的一个面积约24平方米的僭建物及在公用走廊围墙开凿一个通口。该僭建物及改动工程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并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违反《建筑物条例》及《建筑物(建造)规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两名共同业主发出清拆令。该两名共同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于本月九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十万零三千八百元,当中九万三千八百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二宗个案涉及于屯门建荣里一幢工业大厦的四个单位被改建成迷你仓,而第三宗个案则涉及于九龙五芳街及四美街一幢工业大厦的五个单位被改建成迷你仓。该些改动及加建工程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并且阻碍逃生途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及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违反《建筑物(规划)规例》及《建筑物(建造)规例》,同时亦令建筑物变得危险,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及第26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及修葺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及修葺令,故遭屋宇署检控,第二宗个案的两名业主于本月11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25.95万港元,当中15.15万港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而第三宗个案的业主于本月16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11.44万港元,当中8.84万港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