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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衡陽前書記李億龍受賄囚18年 逾40官員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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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09月25日(二)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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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億龍在一審時罪成被判監18年。圖為一審時的庭審現場。(互聯網)
    湖南衡陽市委前書記李億龍因犯受賄、貪污、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4宗罪,早前在一審被判監18年,他不服上訴。及至近日,湖南高級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
    於2016年4月倒台受查的李億龍,在今年1月15日的一審判決中,因受賄926萬多元(人民幣.下同,逾1050萬港元)、貪污142萬多元(逾160萬元),以及有4950萬多元(逾5640萬港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被法院判囚。
    內地媒體梳理該宗司法程序歷時兩年多的貪腐案相關法律文書和報道後,統計出至少有40名官員涉案,換言之,該些用錢賄賂李的官員,人均給了其10萬元(約11.5萬港元);另他們大多數直接向李或其家人、親屬送錢,而李的「收錢原則」是1萬元(約1.15萬港元)以下的來者不拒,送1萬元至2萬元(約2.3萬港元)的,則選擇性收取。
    在40多名涉案官員中,懷化市漵浦縣正科級幹部夏為民是職位最低的,但他為了謀求職務的升遷,向李送出共30萬元(約34萬港元)的賄款。不過以夏的職級本是難以攀上正廳級的李,因此他選擇走一條「曲線」,向李的親戚埋手。
    根據相關裁判文書顯示,夏於2010年時只是漵浦縣小江口鄉黨委書記,通過「搭路」聯繫時任懷化市委書記李億龍妻子楊嵐的姊夫張定一,再透過張的幫忙找到李,讓其於2011年7月28日出任漵浦縣國土局黨組書記;翌年9月28日,夏又在李的幫忙下,升任漵浦縣國土局局長。夏在整個升遷過程中,9度向張送錢,合共送了30萬元的款項,在當上縣國土局長後,他又陸續再向張送上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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