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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朔縣法院審理該案。(互聯網)
廣西桂林一名縣公安局的劉姓前刑偵大隊大隊長,任內包庇非法賭場、與幼女性交,上周五(6日)被判處受賄、強姦罪成入獄7年半,處罰2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22萬港元)。
案情指,劉某2012年10月至去年9月擔任桂林市某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派出所所長期間,利用職權為區內賭場、賭客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合計94.3萬元(約105萬港元);劉明知被害人小張(化名)是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今年7月25日,劉在辯護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而陽朔縣檢察院同日對該案向縣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