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廣州深圳立法 徵用私企房屋防疫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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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人大常委授權市政府,可徵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
新冠肺炎疫情席捲全國,廣州市第15屆人大常委會於周二(11日)召開第33次會議,通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規定市、區政府可在必要時,向單位或者個人徵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場地、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直至另行通知;同日深圳市亦通過了類似的決定。
根據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告,市、區政府可依法臨時徵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場地、交通工具等,並要求相關企業組織供給、生產疫情防控物資及生活必需品。市、區政府應向被徵用的單位或個人,發出個人應急處置徵用令,依法給予補償並及時歸還。
此外,市、區政府和市、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可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在醫療衞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交通運輸及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制訂臨時應急行政管理措施或發布決定、命令、通告等,並報市、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公告亦指出,廣州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仲裁委員會等,應積極履行職責,依法嚴懲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執法機關需嚴厲查處囤積居奇、哄抬防控物資和民生商品價格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制假售假、造謠傳謠等違法行為。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同日通過《決定》,指市、區疫情防控指揮機構,在必要時可徵用轄區內單位或者個人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已供防疫;同時有權要求各企業組織,提供相應的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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