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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方法院(圖)就性侵案宣判。
台灣雲林縣一名男子,2015年起對同居女友的未成年女兒甲女及其女同學共性侵近100次。案件周一(17日)在雲林地方法院一審,該男涉嫌妨害性自主罪被起訴,被判刑734年。
被告今年53歲,2015年起與一名已離婚並育有1子1女的婦女同居,而一對子女均稱呼男子為「契爺」。其後被告將屋賣掉搬回老家,該名婦女則帶子女回娘家,但2017年,其子女離家出走,並搬到契爺家同住。
甲女向警方稱,自小學四年級到六年級,契爺便經常趁母親不在家時對其性侵,平均每月3次以上,多年共約96次。甲女雖曾向母投訴契爺碰她身體,但其母不以為意,也沒追究。直至前年,女同學找到甲女家玩時,遭契爺用酒灌醉並先後多次性侵。甲女升中後,愈對契爺的行為感到惡心,因而多次用鎅刀自殘。後來她得知女同學竟也遭狼爪,忍無可忍下才揭發契爺的獸行。
被告辯稱,兩名少女均自願與他發生關係,但不獲檢察官採信。加上甲女的兄長作證,檢方最後提出起訴並求處重刑。案經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依一罪一罰,被告就性侵甲女部分被判刑717年4個月,就女同學部分被判刑17年,兩案合併應執行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