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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一名王姓男子與3名親友,去年購買採沙船,未取得採礦許可證,又在長江禁採期擅自採沙,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涉及逾1萬噸海沙。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周一(27日)通報稱,4人犯非法採礦罪,分別判囚10個月至1年6個月,緩刑1年3個月至兩年。
法院公布稱,王男去年5月購買一艘採沙船,在明知長江處於禁採期,與父母等人在長江上海段進行採沙和銷售活動。他們通過王男的舅父了解執法機關巡查的時間,再到海上採沙。
法院審理查明,王男等人在去年6月至7月期間,至少進行3次採沙,累計逾1萬噸海沙。法院認為4人被捕後認罪悔罪態度良好,有自首情節,結合他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的判決。
據悉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是長江位於四川宜賓一下幹流的禁止採沙期,更規定需有許可證才能合法採沙。法院表示,該院自2016年9月集中處理環境資源案件後,共受理近500宗類似案件,強調會嚴懲破壞環境資源涉案人員。

法院開庭審理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