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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传媒机构(下称“东方”)被恶意攻击的情况多不胜数,过往曾无故遭受多间台湾媒体诽谤。在2015年,多间台湾媒体及网上媒体相继刊载诽谤东方的报道,同年7月东方陆续向该些台媒及网媒发律师信,不满对方报道当时东方台湾东网终止部分特约记者服务合约时失实,认为有关报道没有事实根据,带有极度严重诽谤成分的陈述,含沙射影,带有贬义。5间媒体先后被法院裁定要刊登道歉启事,向东方道歉。惟涉事媒体只道歉,未有赔偿,难以弥补东方在声誉和经济上的损失。
其中一宗缠扰东方近3年的诽谤案,于2015年7月15日发生,东方发现多间媒体就台湾东网终止部分特约记者服务合约的报道,带有极度严重诽谤成分的陈述,翌日率先向发布有关报道的中央通讯社(下称“中央社”)发出律师信。中央社当晚已发出启事公电,承认有关报道的部分内容“未经新闻查证与平衡”,向外重申“请勿采用”,并向东方表示“深感歉意”。
由于相关报道对东方名誉构成损害,东方及后正式向涉事的多间台媒及网媒,入禀民事起诉状,连同二审驳回的《自由时报》,共5个媒体需向东方刊登道歉启事。其中,中央社已于2017年6月10日于其网站刊登道歉启事,道歉启事以“道歉人:财团法人中央通讯社”名义发出,启事承认相关报道中第5段内容皆属不实,特此向东方致歉。
在2016年11月24日,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一审裁定《自由时报》需于《自由时报电子报》网站首页首端,就刊登诽谤东方之报道刊登24小时道歉启事,并要付部分讼费,其后对方上诉。及后高等法院二审驳回有关上诉,维持第一审判决《自由时报》需向东方道歉,有关道歉启事已于2018年4月5日刊登。另外,台北地方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一审裁定中国广播股份有限公司需于其旗下的中国广播公司网站首页指定位置刊登道歉启事,有关道歉启事已于2017年2月15日刊登。
另于2016年9月21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裁定伟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央日报网路报)需刊登道歉启事于其《中央日报网路报》网站及东网网站,对方其后上诉,至同年12月法庭同意双方和解,对方需于其网站及东网网站刊登道歉启事,亦需付10万元新台币(约2.55万港元)用于东网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启事,有关道歉启事已在2017年1月13日刊登。
台北地院亦于2016年7月14日,一审裁定台湾时报社股份有限公司需刊登道歉启事于其《台湾时报》网站,法官亦判处诉讼费用由被告《台湾时报》网站负责;有关道歉启事已在同年10月26日刊登。
